应进一步削减死刑适用罪名
发表时间:2015-07-15    来源:光明日报

  “死刑问题涉及最根本的人权,是法治领域备受关注的重大问题。”日前,在中国行为法学会举行的经济新常态与法律实施报告上,中国行为法学会学术委员、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就我国逐步减少死刑适用罪名作了解读。

  高铭暄认为,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开启了我国立法削减死刑的先河,而《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进一步减少了死刑罪名、完善了死缓制度,体现了中央对死刑问题的关心和重视,标志着我国对于死刑问题的态度,逐步朝着更为冷静、理性的方向发展,同时也体现了我国死刑改革的渐进性和长期性。

  高铭暄提出,在未来的刑事司法中,需要注意以下三点:一是坚持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和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规定,充分发挥死缓制度的作用,并重视酌定量刑情节在减少死刑适用中的作用。二是在我国未来的刑事立法中,应进一步削减死刑适用罪名。三是在司法上,逐步减少死刑的适用,以实现我国逐步减少乃至最终废除死刑的目标,从而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经济、政治、beplay官网app 、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记者 龚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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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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