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容不得“法外之地”
发表时间:2014-10-22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秉公执法,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公正,感受不到“法外特权”的存在,“法外之地”自然就会失去市场,失去现实生存的土壤

  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有关法治中国建设的议论之声不绝于耳。其中,有一种声音尤其值得注意:建设法治中国需要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约束,容不得“法外之地”长期存在。

  领导干部的“法外之地”,早就被社会千夫所指,人们对此深恶痛绝。比如,有些官员凭借特权让子女“吃空饷”,在就业问题上大搞“萝卜招聘”;有些官员利用职务职权大兴奢靡之风;还有些官员则利用手中权力,挪用截留扶贫款、种粮直补款等专项资金……这些问题被媒体曝光后,当事人通常只是匆匆纠正,严重一些的或许会辅之以党纪处分,更严重的是就地免职事后复职,但并不会受到公众普遍期望的更严厉的国法处置。

  最近两年来,随着全党加强作风整顿、铁腕惩治腐败收到明显成效,一些领导干部的“法外之地”开始得到治理。但是,我们仍要清醒地看到,领导干部“法外特权”依然一定程度地存在着。比如,从一些查处的贪腐案来看,某些领导干部凭借手中权力玩弄异性,与他人保持不正当性关系,甚至包养情妇犯下重婚罪,但在随后相关案件的审理当中,当事人主要是受到经济犯罪的处理,其他方面的行为并未受到应有惩处,与社会公众的判断和预期存在明显差距。

  这种“法外之地”的存在,会让公众直观地理解为领导干部存在着“法外特权”。这给人的感觉是,公众犯重婚罪不行,但领导干部就没事。当这样的案例多了,暴露出来的领导干部的“法外之地”就会越多,也就越会伤害社会的公平正义。这不仅会给其他正直守法的领导干部传递一种错误信号,纵容部分人为所欲为,还会给社会群众传递出领导干部高人一等的错误信号,从而损害公众对社会公平和法治威严的信仰。

  这种“法外之地”的存在,客观上暴露出党纪与国法、行政规定与法律条文之间还存在着一些缝隙。这也体现出当前制度对贪腐行为的刚性约束还显得不够硬实,而这对制度建设无疑是一种新考验。

  “法者,天下之准绳也。”“刑不上大夫”的时代,早就已经过去了。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强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反腐倡廉建设必须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共产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为此,建设法治中国,绝不能允许领导干部身上的“法外之地”和“法外特权”继续存在。

  完备的法律制度,是善治的基础。针对“法外之地”现象,坚持问题导向,提高立法的针对性、系统性、可操作性,使法律条文更符合人民的意愿、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支持,才能为清理“法外之地”建立起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来自执行。当法律制度建立以后,加强法律的执行显得尤为关键。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服从事实,服从法律,铁面无私,秉公执法,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公正,感受不到“法外特权”的存在,“法外之地”自然就会失去市场,失去现实生存的土壤。(俞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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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项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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