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买盐受罚”的违法规定理应清理
新华社北京10月21日电(记者徐扬)河南新郑餐馆老板“跨区域买盐”受到处罚经媒体报道后,盐业部门公开道歉并退还罚款及收缴的食盐。不过,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所凭借的有关依据,明显涉嫌违反相关法律,理应得到及时清理。 说到这起“跨区域买盐”风波,很多人自然会想到盐业的专营问题。国家确定食盐专营制度有历史沿革,也有现实需要。不过,专营只是限定生产和销售主体,并不意味着对市场画地为牢,更不意味着买卖不能自由。在所有合法的卖家当中,消费者买谁不买谁完全是个人的自由,餐馆老板买盐自用,是明显的消费行为,跟专营没有关系。不能拿专营说事来侵犯消费者的合法选择权。 此次“跨区域买盐”风波的相关依据明显违反法律精神。比如1993年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明文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执法人员对餐馆老板罚款所依据的《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其第二十三条规定“饮食加工用盐单位、营业性饭店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集体食堂,必须从当地食盐经营单位购买食盐”,这明显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精神。 有良法才可能有良治,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打破不当利益观,抓紧清理有碍公正、不利于发展的陈规旧制,才能为依法行政打下扎实基础,在全社会形成信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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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贺 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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