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顺景区和村民利益 能化解“积怨”
发表时间:2014-07-01    来源:新京报

  景区和本地居民之间因利益所起的矛盾冲突要有效解决,需要长远而合理的利益分配协调机制。峨眉山景区不能生硬地把村民的利益排除在外。

  6月28日,四川“峨眉山景区”通过官方微博发布通告称,因进入汛期,峨眉山景区存在山体滑坡、塌方等地质隐患,为集中排查整治安全隐患,景区暂停对外开放。然而,据媒体调查,景区有史以来第一次关闭的原因,或是因为众多当地村民在景区拉起横幅,堵住了道路,村民与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在当地发展和利益分配上产生的分歧促使矛盾激化。

  从网友曝光的图片及媒体对风景区管委会党委副书记吴万林的采访看,村民聚集在风景区要求相关的权利确有其事。而从村民提出的要求发放林权证、扩建停车场、门票按20%分成、取消景区学生上学的往返车费等九大诉求不难看出,村民与风景区管委会的矛盾已积累了多年。管委会自办讲解公司垄断景区讲解和导游业务,使得大量以本地村民为主的“无证导游”失业后,矛盾终于爆发。

  景区和本地居民之间因利益所起的矛盾冲突,峨眉山并非首例。类似事件的根源在于,风景名胜区的长远发展,负责景区规划、管理和监督的管委会以及在景区从事经营性业务的公司利益与世代生活在景区范围内的村民之间,多方的利益关系没有得到很好的协调。要有效解决并避免冲突的再次发生,需要长远而合理的利益分配协调机制。

  风景名胜区是国家资源,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和使用是全民性的公益事业,根据2006年国家颁布的《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则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承担。

  作为峨眉山景区的管理机构,管委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科学规划、有序建设景区,通过公开招标委托相关公司合法经营,依法阻止、打击和取缔不合法经营等行动,都无可厚非。但在这过程中,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毫无疑问也需要得到保护。

  《风景名胜区条例》还规定,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专门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作为风景名胜区的土地和森林资源所有权人的村集体和使用权人的村民,他们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按规定,这些权益在风景名胜区报批前就应充分协商好。

  回头看峨眉山-乐山的村民维权事件,有些诉求合理,管委会已经考虑并在逐步解决,而其他的一些冲突,比如交通、住宿、导游等方面,管委会是否应该充分考虑到居民的就业、保障等方面需要,通过统一的培训、规范、监督等措施让他们的经营达到规定的水平,提高其经营层次,而不是生硬地把他们的利益排除在外。各利益相关方依法依规协调好相互关系,建立起长久合理的保护和发展机制,才能形成保护的合力,也才能永葆景区的活力。(钟笃粮 国城市和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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