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需要“空间扩容”
发表时间:2014-05-05    来源:人民日报

  有必要确立国家亲权原则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并以此作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理论基础与指导思想

  按照对未成年人生存空间的判断,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保护体系划分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编织了一张未成年人保护网。然而,这部法律实施20多年来,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未成年人的生活和成长空间也发生了重大变化。网络时代和陌生人社会的到来,使未成年人的活动空间大为拓展,也对未成年人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

  空间的扩展首先表现为互联网对未成年人生活空间的介入。尤其是新媒体的兴起,让父母、老师和孩子生疏起来。以前,父母只需要“偷偷”看一眼孩子的日记本,老师只需要找学生谈谈心或者安插几个“耳目”,大体就可以掌握孩子的行为规律乃至内心世界。但是,现在的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工具,孩子们总能熟练自如,大人们却常常不明就里,导致了成人社会的焦虑。

  这种焦虑并非空穴来风。有关未成年人涉网络犯罪,或者互联网上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已经屡见不鲜。今天的孩子在网上接触色情、暴力、恐怖等各种不良内容并非难事。以前,很多父母会说不回家的孩子“难管”,但现在他们发现天天宅在家里上网的孩子也面临风险,网络虚拟世界对未成年人心理和人格的影响,已经超越了传统的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以前,父母、老师会希望,在社会与孩子之间建立起防火墙,把未成年人的活动范围主要限定在特定区域与人群的社区中。然而,今天的成年人发现,即使是社区也充满着种种诱惑和风险。

  对比这样的改变,未成年人保护法所构建的保护体系显得过于宏观,需要将网络虚拟空间和社区等纳入未成年人保护体系的范畴,并进行顶层设计与系统完善。借鉴先进理念,我国有必要确立国家亲权原则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并以此作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理论基础与指导思想。

  国家亲权原则被称为儿童福利制度的重要理论基础。按照这一原则,国家是未成年人的最终监护人,国家亲权高于父母亲权,强调的是未成年人保护的国家责任。例如,对于不适宜担任监护人的父母,国家有权力也有责任进行干预,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重建监护关系。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未成年人保护基本原则,要求“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除此之外,完善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还应包括专业的法规、专业的机构、专业的人员、专业的程序以及专业的方法。这五大内容强调的不仅仅是未成年人保护机制的专门化,更强调的是其专业化。实现这两大原则、五个专业要求,需要的不仅仅是人财物的优先投入,更是一个“用心”的过程。(姚建龙 作者为上海政法学院教授,上海市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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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梁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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