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利用职务“捞金” 被判拘役六个月
发表时间:2016-08-01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福建省上杭县一村报账员廖某利用职务之便,以重复报账方式侵吞集体资金3万余元。近日,杭县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廖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目前,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查,2013年至2014年3月间,廖某在担任上杭县古田镇某村报账员工作期间,将该村采购“三八妇女节”纪念品支出及购买公墓工程梨坑溪涵洞水管支出等方式重复报账,并将多报出的人民币全部用于个人消费。事后廖某分别于2015年3月、6月归还其侵吞的村集体资金人民币10440元和2139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身为上杭县古田镇某村的报账员,利用报账的职务便利,侵吞村集体资金,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己构成职务侵占罪。廖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庭上自愿认罪,且己全部退赃,可以从轻处罚。虽然廖某在立案前退回所侵占资金,但被告人廖某在接受有关部门询问时并未如实供述,不符合自首条件,故建议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不当,不予采纳。据此,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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