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置房未还贷款 法官调解化解纠纷
     
     
     随着城镇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一栋栋商品房拔地而起,很多家庭也通过银行贷款购置了商品房。一旦与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就不能“任性”还款。近日,鸡东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购买住房引发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被告刘先生与那女士是夫妻关系,因二人需再购买一处住房,又苦于没有足够的现金,于2011年12月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签订了《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借款208000元,二被告均有工作,并以一处房产作为抵押,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发放贷款,二被告每月归还1708.21元,但二被告自2015年5月起开始拖欠原告每月本息,由于二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起诉至鸡东县人民法院,要求偿还欠款。
法官在调解过程中,认真做好释法工作,告知二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二被告应按时偿还银行贷款,如不能按时偿还,将依法拍卖抵押房产,并由原告行使优先受偿权。该案经承办法官反复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约定还款日期,并在调解书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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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王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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