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离婚后反悔财产分割 一审起诉未获支持
发表时间:2016-07-29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急于离婚的董某与妻子晓妮办妥了协议离婚手续,其中涉及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分割,董某答应分期给付晓妮145万元作补偿。之后董某后悔了,遂与父母以原告身份将晓妮告上法院,要求撤销签署的《离婚协议书》,请求法院判令晓妮只享有涉案房屋10%份额。近日,上海静安法院作出判决,对董某等人之诉不予支持。

2011年初,董某父母、董某及晓妮与开发商签订房屋预售合同,共同购买本市灵石路一处建筑面积近90平方米商品房,总房价为266万余元及16万元的地下层车位。开发商出具发票,证明收到部分购房款186万元。当年10月,董某父亲曾书写收据,证明收到晓妮购房款45万元。20133月,董某与晓妮结婚,婚后未生育。

然而董某与晓妮的婚姻关系仅维持了1年就濒临危机。两人于20144月签署《离婚协议书》。因涉及婚前共同出资购房,双方约定由董某分期补偿晓妮145万元,待晓妮拿到上述款项后,自愿放弃涉案房屋及对应车位权利。20148月至20153月间,董某一方先后3次共给付晓妮40万元。

董某及其父母诉称,他们与晓妮签署《离婚协议书》,曾表示补偿晓妮145万元,但该房产分割约定有违公平原则,完全是晓妮利用董某急于离婚心理,迫使董某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损害了董某父母作为房产共有人权益,因此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依法分割涉案房屋,其中晓妮仅享有10%权益。而晓妮则辩称为共同购房,她出资款为45万元,认为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意思真实属有效。

法官说法

董某与晓妮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内容明确,意思清晰,文字表述无歧义。董某身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理应知道签署《离婚协议书》的法律后果,现董某一方以该协议有违公平原则,损害了董某父母应享有的权益,该陈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董某及父母一审败诉。

上一篇:
下一篇:
责任编辑:王小伟
分享到:
相关报道
    在线评论
    用户昵称: 匿名 在线评论选件用户手册 请遵纪守法并注意语言文明……
    验证码: 查看评论
    留言文章地址:http://comment.wenming.cn/comment/comment?newsid=3560241&encoding=UTF-8&data=ADZTMQAAAAcAAHOFAAAAAQA655S35a2Q56a75ama5ZCO5Y-N5oKU6LSi5Lqn5YiG5YmyIOS4gOWuoei1t-ivieacquiOt-aUr-aMgQAAAAAAAAAAAAAALjAsAhRY58H0NXVB23OHAg37JY5kXZXQMAIUOcAAPY2VNNJhGA7flhZ7gknlcdQ.
    留言查看地址:http://comment.wenming.cn/comment/comment?newsid=3560241&encoding=UTF-8&data=ADZTMQAAAAcAAHOFAAAAAQA655S35a2Q56a75ama5ZCO5Y-N5oKU6LSi5Lqn5YiG5YmyIOS4gOWuoei1t-ivieacquiOt-aUr-aMgQAAAAAAAAAAAAAALjAsAhQeImKZ7OjAps2aTxF_Qaie1iiZXgIUEJGH8cVBm6o2_lEUEvSd0c_Bs7Y.&siteid=7
    Baid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