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在雇主家摔倒受伤自称“脑出血”发作 索赔8万法院不予支持
发表时间:2016-07-28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六旬保姆在雇主家摔倒受伤,称“脑出血”导致,要求雇主赔8万余元。日前,上海普陀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对保姆老张的诉求不予支持。

为照顾九十来岁的老母亲,林阿姨专门雇用了年过六旬的老张,在母亲家做家政,约定工资为每月1000元。

一日,老张在厨房准备烧水时,因厨房地面湿滑,滑倒受伤。当时在场的只有九十多岁的老太,帮不上忙,老张赶紧电话联系自己的妻子。随后,老张便出现小便失禁倒地无法起身的情况,处于半昏迷状态。

老张妻子急忙赶来,并呼叫120将老张送往医院。经过检查治疗,老张被诊断为“右侧额顶部出血破入脑室”,之后在几家医院就诊,花去数万元。

老张认为,林阿姨该对自己的受伤负责,便将其诉至普陀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林阿姨支付其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8万多元。

法庭上,老张辩称他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林阿姨作为雇主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老张还称,自己患有脑出血病史,当初在选聘为家政员时候,林阿姨没有审核他的身体状况,没对自己是否能够作为保姆雇工尽最大的注意义务,而这次“右侧额顶部出血破入脑室”正是因脑出血所致。

林阿姨则认为自己确实雇用老张做家政,但已经在老张摔伤前两周结束与其雇用关系并结清工资。为此,林阿姨还提供了一份老张于一周前写下的500元工资收据。

此外,林阿姨认为老张滑倒与她无关,老张提供的病史也明确老张是因为脑出血发病。

针对事发时老张和林阿姨双方是否存在劳务关系的问题,老张提供家政服务,林阿姨支付劳务报酬,双方形成劳务关系。林阿姨辩称双方劳务关系于事发前一周终止,但仅凭一份付款收条尚不足以证明,林阿姨也未对劳务关系终止后老张出现在其服务处所作出合理解释。

对于林阿姨是否应对老张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争议焦点,法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对于老张提出的,林阿姨在老张选聘过程中有过错,没有审核老张的身体状况,要求林阿姨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老张辩称的被诊断为“右侧颞顶部大面积脑出血并破入脑室”是以前脑出血发作所致,法院认为,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材料,没见老张存在明确的头部外伤史,且经鉴定,老张的该类型脑出血多与高血压合并细、小动脉硬化,动静脉畸形,动脉瘤等因素有关。所以,法院不支持老张要求林阿姨赔偿各类经济损失的请求。

责任编辑:王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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