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患者照片宣传 医院赔偿精神损失
发表时间:2016-07-27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医院用患者的照片做宣传,构成肖像侵权。近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医院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小娇精神损失费1万元。

小娇两岁左右时因被开水烫伤,导致颈部及胸部留下疤痕。2004年,八岁的小娇在綦江某医院做了瘢痕松解手术治疗。手术完毕,该医院未经小娇及家人允许,将印有小娇左颈部瘢痕的上半身照片两张张贴于该院烧伤科宣传栏,只在照片眼部做了模糊处理,但处理颜色较浅。照片配有相关宣传文字。2014年小娇方知此事,遂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停止侵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医学普及的公益性质和公民合法权利应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以救死扶伤为目的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公民肖像可能并不违法,但通过在照片上配写宣传医院治疗效果的文字,则已经超出了医学普及的范畴,该制作和使用肖像不乏经济目的,被告医院已侵犯了小娇的肖像权。

鉴于小娇照片张贴在烧伤科楼道这一特定的范围,并未以其他形式大肆宣传;且医院对小娇照片作了技术处理,虽然并未达到完全模糊的效果,但对照片上人物的辨识客观上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故医院的侵权行为给小娇精神上造成的影响较小。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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