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诉前化解纠纷 当事人小年收货款
发表时间:2016-07-25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日刚上班,被告某局项目部负责人谢某来到哈密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庭窗口,要求立案法官通知该案的原告到法院,表示愿意支付货款,请求原告撤诉。

  原来,几日前原告哈密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因被告某局购买其砂石料,尚有10万余元货款没有支付,经催付后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委,无奈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某局及其项目部诉到了法院。

  立案法官接到案件后,经初步审查了解到该案货款的对帐单清晰,通过联系被告并进一步确认,双方争议不大,在立案后多次找被告项目部及总局的负责人沟通协商此事,希望该案能够庭外和解。被告方的负责人经过核实并详细了解该案的实情后,同意尽快支付货款。

  被告项目部工程师谢某说:“我们双方经过对帐后确认欠款10万余元,经过和领导请示后决定今天就把钱支付给原告,今天也是阴历小年,让原告安心的过个年吧,我们以后还要长期合作,不要因为工作中的沟通协商不力伤了和气。” 原告在提交撤诉申请的时候表示,原本还有一件同类案件要起诉,在处理该案时一并调解了,所以再次回到立案窗口表示感谢,并连声说:“法院的快立快调让我们可以安心的过个好年了!”

  哈密铁路法院立案庭以诉前调解的方式成功调解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为当事人减轻了诉累,为法院节省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公信力。近年来,哈密铁路法院不断加强庭前调解力度,妥善处理民商事案件,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力求案结事了促和谐,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维护了社会稳定。

责任编辑:王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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