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作虚假陈述 法院判决处以罚款
发表时间:2016-01-14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近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对法庭审理中做虚假陈述的诉讼代理人宁某下达了处罚决定书。这是该院首次对虚假陈述的诉讼代理人进行处罚。

  今年11月,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开庭审理了原告代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代某诉称,被告张某在今年5月8日,向她借了6000元,至今未还,所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某偿还借款6000元。

  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张某提出,其从未向原告借过钱,但确实向原告代某出具过借条。事实是,今年张某雇佣代某干活,在驾驶电动三轮车拉代某时,因着急赶时间,代某还没坐稳,就发动了电动三轮车,致使代某摔伤。事故发生后,张某带代某进行了住院治疗,并为代某支付了医疗费。代某出院时,代某的儿子宁某找张某协商误工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张某因暂时拿不出钱,就给代某出了张6000元的借条。

  承办法官听完张某的答辩后,查看了张某出具的借条,发现其内容为:“今借到代某人民币陆千元整(¥6000元),限本日内归还,逾期不予归还,按银行利息结算。”与一般的借条内容不符,张某的陈述具有很大的合理性。遂当庭询问代理代某出庭的宁某,宁某坚持称是今年张某急用钱向代某借的钱。法官遂向宁某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如做虚假陈述将受处罚。宁某仍然坚持原来的陈述。法官遂宣布休庭。

  休庭后,法官依职权到被告张某所述当初代某治疗的医院,调取了代某的住院记录。面对证据,宁某终于承认其因为张某当初出具的是借条,如果如实陈述担心无法获得法院支持,所以在法庭上做了虚假陈述。法院向宁某释明,其在法庭辩论终结前,都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宁某遂代理代某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某赔偿原告代某误工费、营养费等其他损失合计6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出具的借条实质上是原、被告之间就原告其他损失的赔偿协议。该赔偿协议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遵守。被告未按照赔偿协议履行赔偿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继续履行合同,按照约定赔偿原告的其他损失6000元。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但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宁某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妨害了法庭正常审理案件,决定对宁某予以处罚。考虑到事后宁某主动向法院提交了检查,且宁某的母亲张某在本案中属于受害人,法院对宁某从轻处以200元的罚款。 (作者: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薛战赢)

责任编辑:王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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