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好友信用卡消费玩“失踪”被起诉
发表时间:2015-12-02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本是好朋友的小亮和小琴却因为一张信用卡闹上法庭,断送了来之不易的友谊。11月23日,广西南宁市宾阳县法院支持了小琴的诉求,判决小亮继续偿还尚未还清的款项及承担因其逾期还款产生的违约金。

  小亮与小琴在同一个公司上班,经过日常相处,两人渐渐成为了好朋友。一天,小亮找小琴帮忙,说其要在县城购买一套商品房,目前购房首付资金还差2万元,想要借小琴的信用卡来刷卡支付,并愿意给小琴写下借条为凭。小琴没有多想就将信用卡借给了小亮使用,小亮用该信用卡消费了19998元,之后设置了分期还款,每月还款1766元。一个月后,小亮就将信用卡还给了小琴。

  然而,在还了7个月的欠款后,小亮突然停止了继续还款,小琴发现后立即电话联系小亮询问原因,小亮称其没有钱还了,等下个月有钱再继续还款。可是在这之后,小亮却没有再还过款,而且还把小琴的手机号码设置为黑名单,后小亮便“失踪”了。

  在努力寻找小亮无果之后,小琴无奈起诉至法院,要求小亮把尚欠的本金还清,而且小亮拒不还款的行为已经导致小琴的信用卡产生了高额违约金,小琴认为这些违约金也应由小亮承担。

  宾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亮通过向小琴借用信用卡刷卡消费方式向其借款19998元,小亮向小琴出具了借条,双方形成了明确的借贷关系。因此,小亮应继续偿还尚未归还的借款并支付小琴逾期还款违约金。

  综上,宾阳县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信用卡的使用越来越普遍,有不少当事人会出于“仗义”或不好意思拒绝的心理,将信用卡借给朋友使用,却没考虑到使用的后果。然而信用卡属于个人物品,无论是朋友还是别人,在决定借卡之前,都要慎重考虑,妥善管理好自己的财物,避免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广西南宁宾阳县法院 何珊 莫郁梅)

责任编辑:王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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