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兄妹“结婚”30多年 被判婚姻无效
发表时间:2015-11-11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近日,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法院在查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着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基础上,依法宣告该起婚姻无效。

  原告宋某和被告孙某均系社旗县饶良镇人,原告宋某的父亲宋某某本姓张,在宋某某小的时候因家庭生活困难被送给一姓宋人家后改姓宋,原告宋某是宋某某的女儿。宋某某和被告的母亲张某某系亲兄妹,原、被告实际上系姑舅表亲关系,双方于1984年举行婚礼后开始共同生活,2014年5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争吵,无法继续生活下去,原告宋某将被告孙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处理双方未成年儿子的抚养问题。

  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没有支持原告宋某要求与被告孙某“离婚”的请求,而是依法判决宣告原告宋某与被告孙某的婚姻无效,并对原、被告所生未成年儿子的抚养问题另案进行了处理。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本案中的原、被告是姑表亲,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依法不能结为夫妻,两人虽然在1984年举行婚礼后开始同居生活已符合事实婚姻的要件,从那时起算距今双方已“结婚”30多年,虽然双方于2014年5月4日办理了登记结婚手续,但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姻无效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的婚姻,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故对于原告宋某要求与被告孙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不予支持,遂根据我国婚姻法及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做出了以上判决;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没有上诉权。

  虽然原、被告之间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二人之间所生的子女受法律保护,他们之间具有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法院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在宣告原、被告婚姻关系无效的同时,对原、被告所生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进行了另案处理。(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胡学鹏 王新兵)

责任编辑:王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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