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24% 不受司法保护
发表时间:2015-11-09    来源:沈阳市中院

  在经济活动交往中,民间借贷双方通常会约定利息,但您对法律将利息设置三个区间超出部分无效是否清楚呢?近日,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市民王某和李某各自对利息的主张均未获得法院支持。

  数年前,王某作为借款人向李某出具借条,约定借款10万元,月利息为2.5%。当日,李某将该笔款额支付给王某,后王某每月给付李某利息4000元,共支付4万元。现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尚欠的利息。王某辩称,月息2.5%过高,应将已支付的利息部分冲抵本金。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约定的2.5%月息,即年利率为30%,超过了司法保护范畴,故对李某要求按照月息2.5%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另双方约定的利息并未超过36%,属自然之债,故对于王某主张对超过24%年息部分冲抵本金的抗辩不予支持。

【法官寄语】

  本案涉及到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为民间借贷的利息划定了两条界限,设置了三个区间,年利率24%以内的利息属司法保护范畴,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利息,超出部分无效,对于年利率在24%到36%之间的部分则属于自然债务,即双方已经履行完毕的,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王建舟)

责任编辑:王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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