勾兑润滑油披“名牌” 违法销售获暴利终受刑
发表时间:2015-11-03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安安分分守法经营十年,公司收益颇为不错,却因不满足打起了歪主意。擅自勾兑润滑油,并披上一层名牌的外衣,违法销售近150万元。日前,王强换来了4年的有期徒刑。

  自2012年开始,王强在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租了一处院落,安排工人购买散装的杂牌润滑油、添加剂,拆装之后与知名品牌的润滑油加工勾兑,重新灌装成桶,分别标示为齿轮油、抗磨液压油、液力传动油等商品售卖。这些“勾兑油”随后被王强公司销往各处,销售金额将近150万元。

  据了解,王强的润滑油公司是于2002年7月在济南市注册成立的,由王强本人亲自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所经营的主要业务就是润滑油的分装、加工、销售。开始经商的十年里,王强守法经营,收益颇丰,赚了不少钱。可是随着生意越做越大,王强想的更多的是如何“走捷径”多赚钱,竟然打起了歪主意。从2012年11月份开始,王强安排工人根据客户的订单需求购买基础油和添加剂,再让会计统一填写这些原料的入库单,由工人按比例进行勾兑。勾兑后装桶再送货,最后由会计填写出库单,所有“勾兑油”在公司不准存放超过一天。据公司会计的证言,只要在出库单上记载的数量单位是“桶”,那么实际卖出的就是假冒品牌油的“勾兑油”。用来装油的桶都是王强购入的,从外观上无法辨认真假。多位原来在王强公司工作过的工人都证实自己按照要求参与勾兑假油装桶并粘贴假商标。

  济南市市中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王强公司假冒品牌商标的事实确凿无疑。这些品牌商标都是经过国家机关核准注册,有明确注册证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4类,包括润滑油、润滑脂、工业用油等。王强的公司及其本人,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前提下,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侵犯了注册人的商标权。但是王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济南市市中法院判处王强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王强本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责任编辑:王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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