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弄虚作假的诉讼当事人采取罚款措施案
发表时间:2015-11-03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判决了一起虚假诉讼案。原告余某因在诉讼中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的行为,被南京玄武区法院罚款3万元。

  2014年7月7日,原告余某诉称被告苏某没有按约定履行羊皮毛床垫买卖合同,要求苏某返还货款65.8万元、赔偿损失2万元,并提交了由苏署名的购货协议、货款收据,并举证了数十万元的银行取款凭证,称这就是交给被告货款的资金来源。原告还申请法院查封了被告名下的房屋所有权。之后,白发苍苍的被告苏某找到承办法官,坚称自己是冤枉的。

  案件审理中,苏某承认原告提交的购货协议、货款收据上自己的署名是真实的,但辩称自己与原告是两性关系,原告借此骗取自己在购货协议和货款收据上签名,虚构羊皮毛床垫买卖合同是为了帮助原告应付其公司的账务,自己并没有收到原告所称的货款。而原告则凭借被告署名的材料坚持自己的主张,称自己的银行取款凭证与货款收据能够相互印证,已将银行取出的65.8万元分三次交给了被告。

  为明察秋毫、还原真相,细心的承办法官调取了原告取款凭证所涉各银行账号的交易明细,发现原告在当天有反复存取款的异常行为。庭审中,法官注意把握庭审技巧、围绕焦点查清事实,原告最终承认并未将取款凭证显示的款项交给被告,而是又分多次将所取款项存入了自己的银行账户,并改称自己另外筹集资金作为货款交给了被告。庭审结束后,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

  鉴于案件的特殊性,为维护公平正义,法院最终裁定不予准许吴某的撤诉请求,并以原告关于货款交付情况的陈述前后矛盾,且意图掩盖未将所取款项交给被告的事实等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判决生效后,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构建诚信的诉讼环境,我院就原告余某在诉讼中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的行为,依据《民事诉讼法》对其作出了罚款3万元的处罚决定。余某终于认识错误,主动交纳了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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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诚实守信是人类社会普遍崇尚的基本价值,司法审判通过倡导诉讼诚信促进诚信社会建设。要依法保护、鼓励诚实守信的当事人,不让讲诚信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吃亏;依法制裁、谴责不讲诚信的当事人,决不让奸猾失信之人通过诉讼占便宜。法官的审判是围绕证据的审查和认定展开的,当事人虚假陈述会影响到法官对事实的判断,进而影响公正裁判,故构成妨害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将当事人虚假陈述认定为妨害民事诉讼有利于建立社会诚信体系。

责任编辑:王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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