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党员这样说
发表时间:2014-06-17    来源:人民日报

 敢于唱“黑脸”

  编辑同志: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党委负主体责任。但在一些地方和单位的少数领导干部缺乏担当、不愿负责,当太平官、做和事佬,奉行好人主义,对一些不良苗头和倾向没有早提醒、早纠正,致使“亚健康”恶化成了“重症病”。

  严是爱,宽是害。笔者认为,落实好主体责任必须敢于做“恶人”、唱“黑脸”。领导干部应敢于做“恶人”。反腐败关乎人心向背,党风廉政建设不抓是失职,抓不好是渎职,没有退缩和商量余地。党委应严抓严管、不怕得罪人,即使暂时可能受到误解或指责,也要防止身边同志铸成大错。上级组织应敢于唱“黑脸”。对因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失职渎职导致主体责任落空的领导干部,应启用责任倒查和“一案双查”机制,追究责任,不论领导干部工作岗位如何变动,都应追究到底。(湖北江夏 张立锋)

  责任追究力避大而化之

  编辑同志:

  当前,在党风廉政责任追究上存在一个棘手问题:当直接违规违纪者受到处罚后,对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追责很难落实,往往以批评教育、检讨检查等不痛不痒的方式大而化之,甚至不了了之。

  究其原因,有的是领导干部不重视,认不清自己的责任,一旦出了问题,就认为错是别人犯的,以集体责任等理由往外推;有的则是责任追究制度不够完善,对追责的层次和范围规定不清,难以准确界定相关领导干部的具体责任,为大而化之、法不责众等提供了制度借口。

  笔者认为,应力避追责大而化之。一方面,把追责关口前移,可通过组织检查、专项检查、突击抽查等多种形式,常给主要领导提提醒;同时,加大党风廉政建设在干部考核中的比重,提高领导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识。另一方面,细化责任追究制度,以“哪个领导需要在哪些问题上承担什么责任”为中心,明确界定每位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把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划分清楚,实现有人可追、有责可究。(山东寒亭 沈国栋)

  “一把手”多用劲

  编辑同志:

  党风廉政建设是保持党组织肌体健康的重要抓手。而实际工作中,一些党委“一把手”重业务轻党务的倾向明显,谈业务时头头是道,谈党风廉政建设就不知所云。

  “一把手”抓党风廉政建设不够上心,有的是“老好人”思想作祟,一些“一把手”不愿得罪人,对苗头性问题不善于发现或者发现了却听之任之;有的是政绩观出了偏差,部分“一把手”认为抓好业务才能出“显绩”,党风廉政建设是“潜绩”。

  党风廉政建设能否抓好关键在党委,党委能否抓好关键在党委“一把手”,“一把手”应主动担当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在党风廉政建设上多用劲,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江西余江 鲁兵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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