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不昧者是否应获得适当奖励
发表时间:2012-02-22    来源:人民政协报

  “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从儿时起,国人就被教育拾金不昧是一种高尚的个人品质。所以,由广州市警方起草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一经亮相,其中的第十条(一):“对拾金不昧的个人,可按拾获财物价值的10%的金额给予奖励”,经当地媒体报道后马上就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广泛关注。

  在北京市北辰购物中心的失物招领处,记者碰巧赶上了大喇叭里正在广播寻物启事。记者询问后得知,一名男子在试衣间试完衣服后把钱包落下了。后面一个进试衣间试衣服的顾客捡到了这个钱包,并将钱包交到了商场的失物招领处。

  失物招领处的工作人员赵新告诉记者,捡到物品的这名顾客把钱包交给他们后就走了,并没有说要什么回报。赵新表示,在他在失物招领处工作的这几年,还没有谁在捡到东西后会索要报酬,倒是有一些失主在领回自己的东西后要表示感谢,但没有一个拾得者接受。很多人都认为,捡到物品后物归原主是理所应当的事情,拾金不昧索取报酬反倒让这个“高尚行为”有点不地道。

  在网络上,赞成与反对的声音此起彼伏,各有各的道理。网友“张梦龙童鞋”在微博上说:“拾金不昧不是应该的嘛,我倒觉得如果拾获者没有及时归还失物,按遗失物价值的10%予以罚款倒是可以的。”而“法律博客”则在微博上表示,“道德的适度法律化是现代社会生活理性管理的必然选择。奖励拾金不昧入法,有着明确的正当立法目的且在立法技术上进行了合理区分,没有问题。”这两种观点,是民众的代表性观点。

  而对于广州出台的关于拾金不昧的新规,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民商法教研室教授李永军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拾金不昧的个人有权利获得适当奖励。

  李永军表示,广州市出台的新规与民法在法律上并没有冲突。“我国在民法起草的时候也曾准备将付给拾得人报酬写进民法里,但考虑到与‘拾金不昧’等高尚品质冲突,故没有将此条写进去。我认为,收不收报酬是由个人的道德品质与思想觉悟的高低决定的,但是,获得相应报酬是拾得者的权利,他可以选择不要,但民法里应该体现出来,我认为这也是对拾金不昧者的一种奖励。”

  李永军介绍,许多国家对于拾得人获得报酬的权利做了明确的规定,以鼓励公民拾金不昧的行为。比如德国就规定,遗失物价值在1000马克以下者,拾金不昧者报酬为5%,超过此数者,为价值的3%;日本则有应向拾得者付不少于物品5%、不高于20%报酬的规定。不过,德国也规定,德国公务员拾金不昧后不能索取奖金。(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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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卢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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