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超标建设楼堂馆所11种行为将被追责
发表时间:2014-06-26    来源:人民日报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如果项目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存在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标准、增加投资概算等11种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资金不得贷款和借款,不得接受赞助或捐赠,不得融资、集资或摊派

  根据征求意见稿,本条例所称楼堂馆所,是指党政机关的办公用房以及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不包括图书馆、科技馆、博物馆等公益性项目以及党政机关业务用房项目。

  使用财政性资金新建、扩建、改建、购置、置换和维修改造楼堂馆所,适用本条例。

  同时,征求意见稿规定,楼堂馆所项目建设,不得使用金融机构贷款,不得接受赞助或者捐赠资金,不得融资、集资或者摊派,不得借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不得挪用各类专项资金,不得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而直接使用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等资金。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无法统一调剂确需新增的办公用房,应当严格审批

  征求意见稿规定,新增办公用房应当首先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安排,无法调剂确需新增的,应当严格审批。适宜合并建设和集中使用的,应当统筹考虑。

  同时,根据征求意见稿,楼堂馆所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审批机关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建设的可行性;(三)初步设计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情况;(四)依法应当附具文件的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五)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落实情况,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六)国家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此外,针对楼堂馆所项目的不同类型,征求意见稿对审批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

  ——对于新建、扩建、改建楼堂馆所项目,审批机关应当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严格核定投资概算。对于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对于购置、置换楼堂馆所项目,可以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审批初步设计。采取置换方式的楼堂馆所项目,不得以未使用财政性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对于维修改造楼堂馆所项目,可以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不审批初步设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标准,严控投资概算,不得配套建大型广场和公园

  根据征求意见稿,楼堂馆所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应当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要求,严格控制用地规模,遵循朴素、实用、安全、节能、环保原则,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应当简洁朴素,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和大型景观等设施。

  根据征求意见稿,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由于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机关批准。投资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10%的,应当商请审计部门审计后再进行调整。

  项目单位、项目管理单位拒不接受稽查和监督检查,负责人将被追刑责

  征求意见稿不仅要求项目审批机关和项目单位加强内部监督,还要求各地各部门依法监督检查项目建设,特别是明确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有关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项目的;(二)违反规定为项目办理城乡规划、土地使用、环评审批、节能审查等手续的;(三)违反规定安排和拨付财政性资金的;(四)对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要求项目单位开工建设的;(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征求意见稿规定,项目单位、项目管理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申报、审批和建设管理过程中的有关资料,拒不接受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稽查和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张洋)

责任编辑:项丽
Baid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