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覃塘区人民法院石卡人民法庭向一起买卖合同纠纷的被告发出该院首份《督促履行义务告知书》,并向其解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后果。
该案被告前几年因养殖需要向原告购买1.6万元的玉米粉,并写下欠条交由原告收执,承诺等这批养殖结束并售卖后就结清欠款。然而,过了几年,被告一直未结账,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于是原告便将其诉至石卡法庭。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争议不大,具有调解的可能性,便多次做被告思想工作,劝其与原告商定调解方案。在法官的劝说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根据被告的收入能力,约定按月偿还一定的金额直至还清欠款。
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后,距离双方约定第一次还款时限还有几天时间,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尚未主动履行义务。因此,法官向被告发出《督促履行义务告知书》,并向其解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后果。在法官的劝说下,被告当场承诺,一定会按月按时将履行款交给原告。
为督促当事人主动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法定义务,减少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案件,4月16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印发《督促履行义务告知书》模板的通知,明确告知书适用范围及适用程序等。覃塘法院积极贯彻落实,要求案件承办人为适用案件附上《督促履行义务告知书》,通过监督增加被告履行压力,提高其履行义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权利人的权利得到快速、有效实现的同时,也减轻了执行部门的工作压力。
(李倩 黄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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