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是一座城市最美的“底色”。
今年5月1日起,《东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莞邑大地有了文明之“法”,将进一步涵养城市文明之风,推动千万人口与城市深度融合、共生共荣。
携带犬只外出应当为犬只佩戴犬牌,驾驶车辆不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机,加强对流动人口的关爱……《条例》的条款立足东莞特色,将增加市民对文明的敬畏、珍惜,巩固东莞精神文明创建成果,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和法治化。
法治号角已经吹响,文明风帆乘风破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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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千万人口家园意识
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
一直以来,东莞市委、市政府始终把精神文明建设摆到突出位置,广大市民群众全力支持,汇聚起协同推进文明城市创建的强大合力,东莞已连续五届入选“全国文明城市”,文明城市创建已迈入全域化创建、精细化创建、高品质创建的新阶段。
东莞是“国际制造名城”,城市开放包容,吸引五湖四海的人来这里奋发逐梦,让东莞成为人口过千万,GDP过万亿的“双万”之城、幸福之城。
与此同时,东莞也存在着一些让群众关切并迫切希望解决的不文明行为和现象,这些行为和现象不仅影响了文明城市的形象,降低了广大市民对文明城市的获得感、幸福感,也影响了东莞两个文明的高质量发展。
“双万”东莞需要用强化市民文明的涵育工作,需要德法兼备推动文明城市向更高水平迈进,需要通过一部地方性法规,加速规范、促进和保障公民普遍养成文明行为习惯,提升千万人口的家园意识,为推动精神文明建设激发强大的内生动力。
2020年,东莞文明立法被正式提上日程。
2021年4月,市文明办联合市立法基地成立了《条例》起草组,启动文明立法,在经过制定立正式法工作方案、与专家座谈调研、收集相关建议等工作后,当年6月完成了《条例(草案)》草案。此后,结合各方意见,经过多轮修改后,于2021年12月形成了《条例(送审稿)》。
市民群众的意见是文明立法的重要考量因素,东莞坚持开门立法,广征社会各界民意,让《条例》更接地气,能够充分体现全体市民的意愿。
2022年6—7月,市文明办组织开展网络问卷调查,此次调查问卷共有4.6万人次参与,并收到有效意见建议约2000条,梳理出的意见建议成为《条例(草案)》再修改再完善的重要参考。
2022年8月29日,《条例(草案)》提交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市文明办对《条例》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作了说明。制定《条例》是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依法推动广大群众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必然要求。
在立法过程中,东莞除了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还前往其他城市开展立法调研,围绕一些市民关注的问题对条款反复进行论证修改,力求实现良法善治。
今年1月6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条例》。2月10日,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条例》。
至此,文明东莞,有“法”可依。
镌刻城市文明新标尺
秉纲而目自张,执本而末自从。
《条例》将法治与德治、倡导与规范有机结合,通过立法规范市民行为,固化文明创建成果,提升城市文明程度、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东莞精神文明建设从此迈入法制化时代。
提高规范文明行为的权威性——无规矩不成方圆。《条例》全面、系统规范文明行为,强化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执行力度,增强权威性、提高公信力,引领、推动全体市民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加强规范文明行为的系统性——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对文明行为促进各项内容、实施方法作出严格规定和明确细化,要求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评估体系,推动解决涉文明行为的规章制度分散零乱、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增强文明行为促进的系统性。
提高治理不文明行为的约束性——《条例》制定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清单内容进行动态调整,建立不文明行为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和治理协作联动机制,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有助于在全社会营造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的氛围。
鼓励文明行为的长效性——《条例》明确市镇两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不断完善文明行为促进和保障工作机制,有利于形成部门和社会合力,共同为保障和促进文明行为不断创造有利条件、形成工作惯性。
《条例》的出台,将推动文明更加深深地根植于莞邑大地,根植于千万人的心中,让市民自觉成为文明的践行者、传播者、推动者,绘就全民共建公治共享的“同心园”。
彰显东莞城市特色
《条例》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规,以德法共治提高全社会的文明程度,弘扬东莞城市精神,体现对流动人口的关爱,将奖励与惩戒相结合,推动“两个文明”协调发展,是一部立足东莞特色的法律,将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东莞实践,助力千万人口与城市深度融合、共生共荣。
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条例》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规,找准促进法的立法定位,促进核心价值观由“软性要求”向“硬性规范”转变。
德法共治提高文明程度——《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等,注重把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加强公民道德、家庭家教家风、文明校园等建设,推动文明创建,推进城乡精神文明融合发展。
《条例》第三条规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实现共建、共治、共享。
加强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做好流动人口居住、公共beplay官网app 服务、子女教育、就业技能培训等工作……东莞外来人口众多,市民对文明行为的认识不统一,作为首创性特色条款,加强对流动人口的关爱写进了《条例》。
推动城市精神融入文明立法——《条例》第七条,是体现东莞市城市文明建设的特色条款,提出坚持弘扬“海纳百川、厚德务实”的城市精神,传播“每天绽放新精彩”城市宣传口号,通过教育引导、实践养成和制度保障,提升全市人民对东莞的认同感、归属感和荣誉感,共同推进文明友善之城建设。
体现东莞城市文明建设的特色——《条例》中设定“流动人口服务”。倡导“设立爱心服务点、公益阅读点,为环卫工人等户外劳动者提供饮用水、餐食加热、遮风避雨等便利服务”,充分体现城市文明建设的条款。
每一位东莞人,既是城市文明的体验者、受益者,也是城市文明的创建者和参与者。奖励与惩戒相结合,才能推动文明立法更有执行效力。
《条例》对文明示范行为记录制度与激励机制建设进行规定。通过对鼓励的文明示范行为信息进行记录,为后续表彰文明行为和促进工作建立基础,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促进机制。
《条例》还明确了不文明行为的法律责任,如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该禁止吸烟场所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迈上“双万”城市新赛道,东莞对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提出了新要求。面向未来,《条例》将发挥春风化雨、润物细无声的作用,推动千万东莞人将以更高水平创建文明城市,助推东莞高质量发展。